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后,“压力管道”便成为受监察管道的名词。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二条中,将压力管道定义为:“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国务院2009年5月1日颁发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中,将压力管道进一步明确为“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这就是说,所说的“压力管道”,不但是指其管内或管外承受压力,而且其内部输送的介质是“气体、液化气体和蒸汽”或“可能引起燃爆、中毒或腐蚀的液体”物质。
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压力管道和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并列为不安全因素较多的特种设备。
质检总局2014年10月30日发布的《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所附特种设备目录目录8000项中该定义改为: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高压管道10
超高压管道 P>100MPa
长输管道为GA 类,级别划分为:
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 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工作压力大于4.0MPa的长输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工作压力大于等于6.4MPa,并且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长度)≥200km的长输管道。
1.2 GA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2级。
公用管道为GB 类,级别划分为:
GB1、燃气管道;
GB2、热力管道。
工业管道为GC 类;级别划分为:
6.3.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 级:
a) 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b)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 的管道;
c) 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 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d) 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 的管道。
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 级:
a)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
P<4.0MPa 的管道;
b) 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 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c) 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 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d) 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 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