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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起,这些化妆品新规正式施行

发布者: 彭氏(惠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1-12-23
一、《化妆品生产运营监督管理办法

我国首部特地针对化妆品生产运营管理的部门规章,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化妆品生产答应、生产管理、运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义务等方面均作出明白规则。《办法》从细化监督管理制度,创新监督管理方式,突出重点环节、重点产品、重点企业监督管理等方面,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化妆品生产运营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则,是《条例》重要的配套文件之一。

二、《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则》

婴幼儿和儿童皮肤具有与成人不同的生理特性,他们皮肤细滑柔嫩,免疫功用尚不成熟,对外来物质愈加敏感,容易遭到损伤,因而,对儿童化妆品有更严厉的监督管理请求和技术规范。为进一步增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更好地守护孩子们的健康,食药局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则》进一步明白、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为增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提供法制。

三、食药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

(一)关于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经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经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二)关于祛斑美白和防脱发化妆品效果评价检验报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申请祛斑美白、防脱发化妆品注册时,注册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则,提交契合请求的人体效果实验报告。

(三)关于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的报送

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依照《规则》的请求,提供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

四、食药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效果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请求对化妆品的效果宣称进行评价,并在食药局指定的特地网站上传产品效果宣称依据的摘要。

五、食药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价技术导则(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51号)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装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装品备案前,必需依据《技术导则》的请求展开化妆品安全评价,提交产品安全评价资料。

六、食药局关于做好新旧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药监综妆函〔2021〕264号)

曾经经过旧平台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企业,由于质量管理体系、不良反响监测和评价体系尚在整理完善过程中,在新平台申请用户时暂时无法提交注册人、备案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不良反响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等资料的,各省局能够对其用户申请有条件审核经过,开通暂时用户权限,允许其展开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工作。

已开通新平台暂时用户权限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义务人,应当于2022年1月1日前补充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不良反响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等资料,逾期未补充提交的,其暂时用户权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待相关资料整理完成后,后续仍可申请开通注册备案用户权限。

七、食药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运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

(一)关于化妆品生产答应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办化妆品生产答应和答应证变卦、持续,依据《办法》的规则执行。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答应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但未在生产答应证的生产答应项目中特别标注的,应当于2022年7月1日前改换新版化妆品生产答应证(式样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兴办仅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化妆品生产答应证后方可生产;关于2022年1月1日前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当于2023年1月1日前取得化妆品生产答应证。

(二)关于化妆品生产管理

依据《办法》规则,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2022年1月1日后生产的每批次产品留样并记载。留样应当坚持原始销售包装且数量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请求。拜托生产化妆品的,受托生产企业也应当按规则留样并记载。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其进口的每批次产品进行留样,样品及记载交由其境内义务人保管。

(三)关于化妆品运营管理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集中买卖市场兴办者、展销会举行者应当对2022年1月1日后入场的化妆品运营者树立档案;关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入场的化妆品运营者,化妆品集中买卖市场兴办者、展销会举行者应当于2022年7月1日前完成对上述化妆品运营者树立档案工作。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展销会举行者应当在展销会举行前向所在地县级担任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美容美体美发机构应当在其效劳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运营运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化妆品标签的全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