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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试点项目建设2016年工作

发布者: 家龙养殖场|发布时间:2016-12-16
  为推进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工作,加强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加快恢复草原生态系统,依据《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2014-2018)》(以下简称《规划》),经认真研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预期目标

  (一)总体思路

  遵循“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的基本方针,通过建植稳定的多年生旱作人工草地等措施,提高治理区植被覆盖率和饲草生产、储备、利用能力,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促进农业结构优化、草畜平衡,实现当地“生态、生产、生活”三生共赢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先易后难,分步治理。在规划范围内,先行治理分布集中连片、便于管理,地方工作积极性高的区域,逐步稳妥推进,终完成规划治理目标。

  二是生态优先,兼顾生产。以恢复已垦草原生态系统,提高植被覆盖率,提升饲草生产储备和利用能力为目标,以草定畜,草畜配套,推动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三是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立足当地草原类型、立地条件、草牧业发展资源禀赋等客观实际,通过工程恢复和自然恢复相结合措施,确保已垦草原治理取得实效。

  (三)预期目标

  通过工程实施,恢复草原植被,开展人工种草,确保已垦草原治理区植被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加快恢复治理区草原生态系统,推进草牧业可持续发展。

  二、试点范围及中央支持政策

  (一)试点范围

  在河北、山西、内蒙古、甘肃、宁夏和新疆等6个重点省区的138个县实施。按《规划》要求,“十三五”期间共治理已垦草原1750万亩,其中,河北250万亩、山西56万亩、内蒙古280万亩、甘肃539万亩、宁夏150万亩、新疆475万亩。

  2016年选择以上6省区的35个县实施,其中河北7个县、山西1个县、内蒙古6个县、甘肃10个县、宁夏1个县、新疆10个县。

  以后每年根据中央投资规模,综合考虑各省区已垦草原面积占6省区已垦草原总面积的比例、地方积极性、上一年工程完成情况等因素,安排各省区年度治理任务。

  (二)中央支持政策

  中央通过定额补助投资的方式,支持地方开展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试点。地方要加大投入积极开展相关治理,中央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领域,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2016年,中央补助按照每亩补助160元标准,支持开展人工种草。

  三、项目建设内容

  在已垦草原退耕区域,建设围栏,平整治理弃耕地,采取施肥、平耙等多种措施恢复土地地力,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地力条件的优良牧草品种,对种子进行包衣处理,科学配置牧草混播比例,采取混播、间作、套作等多种旱作种植技术,恢复草原植被。

  四、工作要求

  (一)项目区选择

  根据《规划》要求,优先选择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完备的县开展试点。

  (二)编制工作方案

  治理项目所在县人民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县(旗)及治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实施区域、建设目标、总体思路、技术路线、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自筹资金等条件落实情况;

  4.项目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分析与控制;

  5.实施效果监测评估;

  6.项目组织实施与运行保障机制,以及项目建设的后续运作机制,包括运行管护主体、费用及来源等。

  7.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及项目管理费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并从地方筹资中支出。

  (三)项目申报与组织实施

  省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牧)业部门选择确定试点县(旗);省级农(牧)业部门指导试点县(旗)人民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行业审查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牧)业部门做好实施方案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上报等工作。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根据试点项目审批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下达中央补助投资。试点县(旗)要建立由县级农(牧)业、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的项目实施小组和工作组,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保治理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建立后续运行保障与管护机制,明确项目建成后的运行主体;鼓励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市场主体参与项目实施及后续运行。

  (四)其他要求

  1.建立人工草场保护制度。执行草原承包长期不变的政策,确定草原权属,坚持“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确保草场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将治理后建成的人工草场划定为基本草场,实行用途管制。

  2.加强适用技术研发推广。根据不同气候条件、土壤类型进行科学分类,确定合理的草种选择和植被恢复方式。各级草原技术推广部门要认真筛选、组装配套一批成熟的技术,向建设单位推介,加强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

  3.积极发挥新型经营主体作用。鼓励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牧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项目建设,发挥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在技术资金、化、组织化、社会化等方面作用,合理利用饲草资源,大力发展草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融合,增加农牧民收入,巩固治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