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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免除食品加工助剂的标示要求

发布者: 鸡泽县雅锋化工原料经营部|发布时间:2014-09-16


  2014年8月13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2174号公告,预告制定“包装食品所使用原料免一部标示规定”,3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

    为达成特定技术性目的,于食品制造、加工等制程使用的原料,于终产品完成前,经中和、去除或以他法使失去活性,已非属终产品有效构成材料,且对终产品不具该技术性目的者,可免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项第二款或第四款规定标示。

    现行管理方式,针对前点所定于食品制造、加工等制程中使用的原料,仅系为使加工制程顺利进行,或为使原料的性质改变等特定技术性目的,而使用于产品的制程中,其并非作为直接食用目的,认定其非属食品原料,并将其豁免于原料的标示事项,为与规范协调,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