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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环境检测CNAS/CMA实验室认证

如何申请环境检测CNAS/CMA实验室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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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服务型环境监测市场的放开,环境监测机构蓬勃发展,其出具的各类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数据被广泛用于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项目竣工验收、环保税处罚、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环境执法等各类环境保护基础工作。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体系,保障监测数据的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2015年8月1日起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替代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作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管理规定。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明确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由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尚未明确对环境监测领域的布点、采样、现场监测等重要环节的要求,难以根据其要求针对性的开展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因此,有必要参考食品安全、司法鉴定等相关行业的经验,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环境监测机构要求》,用于指导针对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由于缺乏统一的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对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过程中存在“不一致”的现象,给环境监测机构和资质认定管理部门造成困扰。因此,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环境监测机构要求》对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的意义重大,使该项工作既满足环境监测机构的评审要求,又能适应环境监测机构的现状,有利于设立统一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同时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起到技术支撑作用。

本标准相关内容自2017年开始起草,近一年来先后召开多次资质认定部门、行业代表和业界的座谈和论证会议。同时,也试行开展对环境监测机构的评价,这些工作为标准的顺利审批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本标准的制订将引用和参照以下标准或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2017年9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17〕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2015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5〕56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准则》

按照认监委“国认科〔2017〕70号文”关于下达2017年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的通知,北京国实检测技术研究院于2018年3月在北京召开标准起草评价研讨会。会议由北京国实检测技术研究院名誉院长黄涛主持,认监委科技标准部主任刘先德、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副主任沈军和各行各业的共58名参加会议。项目的归口单位是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是北京国实检测技术研究院。经研究,组建了由10个单位构成的标准起草工作组,覆盖了环境监管、环境研究、环境检测等机构的。

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机构、人员部分的编制;北京站负责管理体系部分中的采样分析的全过程、记录、方法的选择、方法的证实与确认等编制;天津站重点负责实验室现场设备、非固定场所的要求、环境保护、人员防护的要求和监控的要求等编制;上海站重点负责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以及管理体系中测量不确定度、采样、样品管理、质量控制、报告和档案管理等编制;北京国实检测技术研究院负责标准汇总稿件、事项联络、会务组织安排、财务管理等工作。

2018年5月-6月

(1)通过认监委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系统进行网上征求意见;

(2)分别召开代表、机构代表和业内等3次座谈会征求意见;

(3)通过向检验检测机构和业内评审发送征求意见书面函征求意见

(4)通过北京国实检测技术研究院承担的8期培训,向共计1050名培训人员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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