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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邦道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主营产品:CNAS认证咨询、CMA认证咨询、计量认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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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境检测CMA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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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NAS实验室认可、CMA计量认证咨询,代理,欢迎来电咨询:138---0904---0103(V信同号),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们不是型的咨询服务机构,我们只做我们擅长的,我们只专注CNAS、CMA认证咨询办理。

公司具有多年的实验室认证咨询服务经验,迄今为止,公司已为近300家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我们的客户已遍布于浙江、江苏、上海、山东、广东、广西、湖南、福建、安徽、四川、重庆、陕西、山西、河南、河北、辽宁、新疆等地区,我们致力于为各地的企业提供性的CMA/CNAS认证咨询服务,努力成为企业开拓市场,发展世界业务的理想伙伴。我们的承诺: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承接的项目都是zui低的价格、zui优的服务、zui快的效率。我们的咨询师都是具有多年相关行业经验的人员,确保为企业提供zui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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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取得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文件是对RB/T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的补充,作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评审的补充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已按照RB/T214和RB/T218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的,不再执行本文件的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环境监测机构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对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环境监测机构的自我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27000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RB/T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19000、GB/T 27000、JJF 1001、RB/T 2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环境监测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本文件所称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领域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检测的活动。

3.2  

环境监测机构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body

本文件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检测机构。

3.3  

环境监测人员 staff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本文件所称环境监测人员,系指与环境监测工作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现场监测人员、采样人员、样品管理人员、实验室分析人员(包括样品前处理等辅助岗位人员)、数据处理人员、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等各类技术人员的总称。

4 要求

4.1 机构

4.1.1 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4.2 人员

4.2.1 环境监测机构应人员数量、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环境监测相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4.2.2 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知识,具有环境监测领域相关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4.2.3 环境监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授权范围内的相关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4.2.4 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知识,熟悉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4.2.5 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掌握与所在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安全和防护、救护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b)  承担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原则上每个项目至少有两个人持证。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等。监测机构应定期确认人员的持续能力,能力确认记录应予以保存。

4.3 场所环境

4.3.1 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监测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应、安全防护设施、场地条件和环境条件等,并记录可能影响监测结果的环境参数(如气象和水文等)、企业生产工况、监测或采样点位位置等信息。

4.3.2 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检测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必要时,样品制备、存贮与检测场所应独立。根据区域功能和相关控制要求,配置必要的排风、防尘、防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避免环境本底或交叉污染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

4.3.3 环境监测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及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以保障实验室安全和人员健康。必要时,现场监测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人员安全。

4.4 设备设施

4.4.1 环境监测机构应正确配备包括现场监测和采样、样品的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监测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监测采样的要求。

租用设备应纳入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实验室关键检测设备应为自有设备。自有设备指购买或长期租赁(租期 2 年以上)且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和支配权的设备。

4.4.2 环境监测机构应明确现场监测和采样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和功能退化。

4.4.3 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结果有影响的检测设备、采样设备和必要的环境条件测量设备等制定检定或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现场监测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4.4.4 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有试剂加贴标签,标签应清楚标识试剂名称、浓度、溶剂、配制日期、配制人和有效期等必要信息;实验用水的标签应清楚标识制备时间、名称等信息,必要时还应根据不同用途注明相应的级别。

4.5 管理体系

4.5.1 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覆盖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监测、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4.5.2 环境监测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受控范围、发布、标识、修改、变更和废止、归档等要求。与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或技术导则、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4.5.3 有分包事项时,环境监测机构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对分包方的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环境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必要时,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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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南京邦道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杨广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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