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1.1.1 除雾器应以单个组件进行安装。单个组件不应超过两人即可进行搬运和维修,而且组件应能通过吸收塔体除雾器段的人孔门 (对应吸收塔人孔尺寸联络会确定) 。
1.1.2 通道的设置和采取的措施应便于维修时对内部组件进行固定和拆卸。
1.1.3 除雾器系统应配备冲洗,排水直接进入吸收塔。冲洗系统至少应包括:便于更换的喷嘴、内部管道。除雾器清洗水管PP制作(塔内)。
1.1.4 除雾器冲洗水系统应能全面冲洗除雾器,避免除雾器堵塞。邻近喷嘴的喷淋范围部分重叠,以确保100%的冲洗效果。
1.1.5 除雾器应能承受烟气流速在流通截面上相对于平均流速±25%的偏差的不均匀性而保持基本性能不变,供方应提供在流速不同条件下的除雾器出口烟气持液量的曲线。
1.1.6 喷嘴与除雾器不同区域的单独冲洗水母管连接。自动开关阀应位于接近壳体外部的每根母管上,使每根母管能独立运行,所有的母管应与冲洗水供应管道连接(自动开关阀由需方提供)。
1.1.7 除雾器应能承受80℃条件下连续运行而没有任何不良影响,85℃条件下允许运行10分钟对设备没有影响。
1.1.8 应对冲洗水的压力进行监视和控制,冲洗水母管的尺寸应使每个喷嘴运行在平均水压的波动范围之内,喷嘴压力的偏差应小于10%。
1.1.9 除雾器冲洗用水由FGD工艺水提供。供方应提出除雾器冲洗水的参数要求,如水量、水压、水温等的要求(本工程所用冲洗水为工艺水,具体水质见本文件2.2.3条。
1.1.10 供方应提出阀门的要求如数量等。
1.1.11 除雾器支撑梁应可作为维修通道,至少应能承受4kN/m2的动荷载。
1.1.12 供方应提供除雾器压力降与运行时间的关系曲线、速度与极限水滴尺寸的关系曲线、速度与压力降的关系曲线。
1.1 对除雾器制造、运输的基本要求
1.1.1 设备制造严格按照制造规范、标准进行。加工前按照本技术规范书的要求,编制质量控制计划和质量检查计划报需方认可。
1.1.2 按需方提供的KKS编码要求,对系统各设备进行编号。
1.1.3 除雾器和喷管都应用木箱、工具、装置吊运、安装、拆卸。而且应特别注意环境温度等不良条件(高低温)对材料的影响。
1.1.4 材料
1.1.4.1 所有材料应能连续运行16000小时以上,供方应提出自己的时间。
1.1.4.2 作为除雾器材料的聚丙烯或者等同的材料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Ÿ 高的表面硬度
Ÿ 受热的情况下尺寸稳定性
Ÿ 对于化学及其他介质的耐受性。
Ÿ 能长时间承受温度85度(短时间内90度)。
1.2 对仪表和控制的基本要求
1.2.1 供方采用标准化的元件和标准化的设备组件,以适合电厂使用更换的需要。
1.2.2 供方提出控制的详细方案。
1.2.3 供方应提供除雾器正常运行时的压降以及开关阀的响应时间。
1.3 标准
除雾器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和制造,符合现行使用的有关标准和部颁标准或技术来源所在的规范和标准。
如果本技术规范书书与上述规程、规范和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供方及时通知需方进行书面解决。
从订货之日至供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期内,需方有权提出因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补充要求,供方至少应遵守这些要求(供方可列出更高要求或更多的标准)。
设计、制造用标准索引
GB4174-84
《高耐候性结构钢》
GB50229-9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DL5000-2000
《火力发电厂技术设计规程》
DL5027-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5053-1996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JB8-82
《产品标牌》
GB191-85
《包装储运标志》
1.4 性能值(空白处由供方填写)
除雾器的运行满足本技术规范书中提出的相关设计参数要求。主要值如下,但不限于此:
1.4.1 供方应在设计烟气流速下两级除雾器总压力损失不大于 Pa。
1.4.2 在设计煤种和锅炉BMCR负荷下,二级除雾器出口烟气持液量(大于15微米液滴颗粒)不得超过75mg/Nm3(干、标态)。(不包含冲洗系统,且该值为时间和位置的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