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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

发布者: 深圳金横安消防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14-10-08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为了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完善灭火器维修的监督管理,确保维修后灭火器完好有效,参考外省同类标准、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及相关资料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永安消防器材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小平、沈奕辉、肖裔平、陈映雄、钟伟桐、伍建许、冯松、徐育才。 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判定规则、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864 工业氮 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4351.2 手提式灭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 GB/T 4351.3 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 推车式灭火器 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 qualified person 经灭火器制造商技术培训合格,取得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有经验的,能够按规定进行灭火器维修的人员 。 3.2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有效灭火和安全操作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或更换部件、灭火剂的过程。 3.3 工作压力 service pressure 按额定充装和加压的灭火器在20℃环境中放置18h后的内部平衡压力。 3.4 试验压力 test pressure 灭火器受压部分水压试验时加压的压力。 3.5 灭火器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 for fire extinguisher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和对维修质量管理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3.6 灭火器维修能力 capacity for fire extinguisher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备的能维修后灭火器按照表1规定项目检验合格的能力。 3.7 水压气法 method of water press gas 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从储存气瓶充装到灭火器中的方法。 4 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见附录A)和灭火器维修能力。 4.1.2 从事灭火器维修的人员应是有资格的人员。 4.1.3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进行维修: a) 灭火器有零部件缺失; b) 灭火器铭牌、标志不完整清晰; c)灭火器保险销和铅封不完好; d)灭火器筒体有锈蚀、变形现象; e) 灭火器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 f) 灭火器喷射软管不畅通、有变形和损伤; g) 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有变形、损伤; h) 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 i)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有变形、变色、裂纹或断裂; j)灭火器有泄漏; k)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的指针不指在绿区; l) 行驶机构有严重变形、卡阻及车架开裂现象; m) 其他需要维修的情况。 4.1.4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按照GA 95的要求进行灭火器的维修或报废。 4.1.5 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采用加热或水压气法充装。 4.1.6 维修后的灭火器的使用性能应符合GB 4351.1、GB 4351.2或GB 8109要求。 4.2 维修程序 4.2.1 灭火器维修按以下程序进行: a) 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 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c) 对灭火器筒体逐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d)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e)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 f)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规定进行灭火剂再充装,并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 g)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检验,合格后,贴上维修标识; h) 整理维修记录。 注:不同类型的手提式灭火器的维修程序详见附录B。 4.2.2 注意事项 4.2.2.1灭火器维修时: a) 在拆卸灭火器前,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且要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b) 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应清理干净,防止混杂污染; c) 对贮气瓶式灭火器维修时,贮气瓶应释放完二氧化碳,对贮气瓶逐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二氧化碳、并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 4.2.2.2 充装灭火剂时: a) 所有可再充装型灭火器需换灭火剂时,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再充装; b) 在进行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 c) 充装后,应对贮压式灭火器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贮气瓶进行气密性试验; d) 水基型灭火器应按照制造商铭牌或说明书的要求用近期出厂的同一型号灭火剂进行充装; e) 应使用灭火器铭牌上指定的灭火剂; f) 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干粉和BC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独立; g) 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h) 喷射过的灭火器中剩余的干粉不得再次使用(除使用封闭回收、贮存系统外,且在充装前,应对干粉灭火剂进行检测); i) 进行五年期维修或做水压试验的灭火器应排空; k) 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瓶体内干燥; l) 从卤代烷1211灭火器中取出灭火剂时,应使用密闭的卤代烷1211回收系统。取出的卤代烷1211灭火剂应经净化处理符合标准要求时,才可以循环使 用; m) 用于计量的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检定一次; n)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内部充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对灭火器内部进行充压时应用异径接口与灭火器阀门连接,所设置的调压源在调 压到高于灭火器工作压力0.5MPa时,方可用于对灭火器内部进行充压;充压时不能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o) 工业氮、二氧化碳(99%)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才可用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 p) 车用灭火器应按制造商的要求更换件。 4.2.2.3 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贮气瓶的超压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应符合GB4351.1中6.10.4.7或GB8109中6.10.4的规定。 4.2.2.4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充装压力相一致。 4.3 报废 4.3.1 报废灭火器,应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在灭火器筒体或钢瓶上打孔,并应有明显标志。 4.3.2 在维修过程中,当灭火器钢瓶或筒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灭火器应予以报废: a) 母材有锡焊、熔接、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b) 钢瓶或筒体的螺纹受损; c) 因腐蚀而产生凹坑; d) 灭火器被火烧过; e)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大于3%; f) 灭火器按规定应报废的。 5 试验方法 5.1 水压试验 5.1.1 一般规定 5.1.1.1 在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应进行水压试验。 5.1.1.2 进行水压试验操作的人员应是有资格的人员。 5.1.2 试验时机 5.1.2.1 灭火器维修时对灭火器的筒体、器头等承压部件应进行水压试验。 5.1.2.2 具有间歇喷射功能的灭火器软管组合的水压试验可与该灭火器筒体水压试验同时进行。 5.1.2.3 用于贮存惰性驱动气体的高压贮气瓶和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水压试验周期不应超过5年。 5.1.3 试验压力 5.1.3.1 灭火器和贮存驱动气体的贮气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5.1.3.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软管组合水压试验的压力为10.0MPa,其它各类灭火器的软管组合水压试验的压力为2.0MPa,保持30s。 5.1.4 试验程序 5.1.4.1 将灭火器内部压力泄空,按顺序拆下喷嘴(或喷管)、器头,清洗各部件。 5.1.4.2 将被试筒体注满水,筒口螺纹与水压泵出水口连接,缓慢加压至试验压力,保压30s,筒体不得有泄漏和明显的变形。 5.1.4.3 对具有间歇喷射功能的灭火器,将灭火器软管组合一端关闭,另一螺纹端口与水压泵出水口连接,排尽管内气体后缓慢加压至试验压力,保压30s,软管组合不得 有泄漏和破裂。 5.1.4.4 试验标识: 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应有相应的标识。标识内容包括:试验年月、检验员代号、试验压力值。软管组合不要标识。 5.1.5 灭火器筒体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按照GB/T9251规定进行筒体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5.2 气密性试验 5.2.1 对于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式灭火器,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550 -5℃的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5.2.2 对于贮压式灭火器,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清水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6 判定规则 判定规则分为灭火器维修条件的检查规则和维修灭火器质量的检验规则。 6.1 检查规则 灭火器维修条件的不符合项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基本符合但有缺陷项两类。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灭火器维修条件不合格: a) 附录A.1、A.2、A.3、A.4中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项; b) 附录A.5、A.6中出现一项以上(不含一项)严重不符合项; c) 附录A.5、A.6中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同时出现一项以上(不含一项)基本符合但有缺陷项; d) 附录A.5、A.6中无严重不符合项,出现三项以上(不含三项)基本符合但有缺陷项。 6.2 检验规则 6.2.1 检验分类 维修灭火器的质量检验分为灭火器维修检验和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 表1 序号 检验项目 规定进行的检验项目 灭火器维修检验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 1 外观质量检查 △ △ 2 标志 △ △ 3 水压试验 △ △ 4 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检验 △ △ 5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 △ 6 灭火器气密性检查 △ △ 7 操作机构检查 △ △ 8 常温喷射性能检查 △ △ 9 灭火剂质量检验 △ 10 振动试验(手提式灭火器) △ 11 结构检查 △ 12 灭火试验 △ 注:1.“△”表示需要进行检验的项目;2.灭火试验的灭火级别按灭火器标志中的规定进行。 6.2.2 维修检验 6.2.2.1 维修后的灭火器应附有维修合格标识。 6.2.2.2 灭火器维修检验按批抽检,检查方法及判定按GB4351.3或GB8109的规定。 6.2.2.3 灭火器维修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进行。 6.2.3 维修能力检验 6.2.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 a) 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的单位开展灭火器维修业务前; b) 维修单位厂址变更时; c) 停止维修半年以上恢复维修时; d) 维修工艺或配件发生重大变化时; e) 正常维修满一年时; f) 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2.3.2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进行。 6.2.3.3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的样品从经过灭火器维修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2.4 检验结果判定 参照GB 4351.1、GB 4351.2、GB 4351.3及GB 8109中的规定进行检验结果判定。 7 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7.1 维修单位应对维修的灭火器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信息,确保能够实现维修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7.2 每具维修后的灭火器都应贴有一个维修标识,其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图1的要求: 图1 注:维修合格证外围边框粗0.6mm,印红色,内框线粗0.2mm,印黑色;“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及单位名称字高5mm,其余文字高4mm,文字为黑体黑 色。 7.3 维修标识应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维修标识不得置于灭火器的正面。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灭火器维修条件 A.1 维修厂房 A.1.1 维修厂房应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总实用面积不得少于60m2。 A.1.2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充气室、仓库,维修场地应设有组装区、灌装区、气密试验区、质检区,布局应合理。 A.2 维修设备 A.2.1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需要。 A.2.2 维修设备包括:灭火剂灌装机、驱动气体灌装机、烘干设备、清洗设备、拆卸设备、组装设备、报废设备、灭火剂回收设施。 A.3 检测设备 A.3.1 检测设备应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需要。 A.3.2 电动或手动水压试验机不少于1台。并配置0~4MPa,0~40MPa压力表各不少于2块,其精度不得低于1.6级。试压夹具应满足维修要求。 A.3.3 残余变形测量装置1套(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 A.3.4 恒温气密试验装置1套和高温气密试验装置(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 A.4 计量器具 A.4.1 计量器具应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需要。 A.4.2 计量器具包括; a) 衡器数量和量程应满足维修品种要求,精度不低于1%,其中案称小刻度为5g; b) 游标卡尺不少于1个,精度为0.02mm,规格为0—150mm; c) M8×1、M10×1、M16×1.5、M30×1.5、M45×1.5、PZ25.4、PZ27.8螺纹规各1套(公制螺纹中,内螺纹规精度不低于 7H,外螺纹规精度不低于8g); d) 秒表不少于2块,精度不低于±0.2S; e) 量杯2个(用于水基型灭火器维修,满足灭火剂配比要求); f) 温度计1个,温度计量误差±1℃(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 A.4.3 计量器具的量程、精度应与使用要求相匹配,并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A.5 有资格的人员的培训与操练 为确保维修灭火器的人员是有资格的人员,可采用以下方法使操作人员称职。 A.5.1 操作人员接受制造商的上岗技术培训和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制造商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明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技术培训推荐课程的时间至少 为24小时。在培训结束时,操作人员参加考试并能通过。 A.5.2 技术培训课程由制造商管理。 A.5.3 操作人员技术再培训每2年需至少1次。维修企业应具有技术、质检、试压、充装等人员,并经过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各种人员应熟悉本岗位职责、产品 结构、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 A.6 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控制 A.6.1 应有所维修灭火器的标准、产品结构图。 A.6.2 维修现场应能获得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流程图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气、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 A.6.3 健全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 A.6.4 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技术、质量、规程、法规等。 A.6.5 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档案。 A.6.6 维修记录应包括表1规定进行的检验项目、制造商名称、型号规格和钢瓶序列号,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 和处置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A.6.7 维修单位每年应对关键元器件、材料、外购外协件的供货方的质量能力进行评定。 A.6.8 维修单位应保存测量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设备校准状态得到识别。 A.7 灭火器维修条件不符合项的判定细则见表A1 表A1 项号 条款号 基本符合但有缺陷项 严重不符合项 1 A.1.1 实用面积大于60m2但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总实用面积少于60m2 2 A.1.2 区域划分明确但不合理 没有区域划分的 3 A.2 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 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4 A.3 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 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5 A.4 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 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6 A.5.1 取得制造商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明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但技术培训的时间少于24小时或培训结束后操作人员未通过考试合格 未取得制造商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明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7 A.5.2 技术培训课程不能满足灭火器维修需要 技术培训课程不是制造商管理的 8 A.5.3 对本岗位职责、产品结构、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不熟悉 未按期进行再培训;未经技术培训无证上岗的 9 A.6.1 所维修灭火器的标准、产品结构图不齐全 没有所维修灭火器标准、产品结构图 10 A.6.2 维修现场工艺流程图和操作规程不齐全 维修现场没有工艺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11 A.6.3 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 未建立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或虽已建立但未能贯彻执行 12 A.6.4 培训计划不合理、档案不全、培训内容不完整 未制定培训计划;未建立档案 13 A.6.5 档案不全;记录不清晰、不方便识别、检索;对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中存在缺陷 维修记录内容不全;未保存维修记录或对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虽已建立但不执行 14 A.6.7 对供货方的评定记录不全 未对供货方进行评定 15 A.6.8 校准或检定记录不全,有的设备校准状态未得到识别 未保存校准或检定记录;设备校准状态未得到识别 注:项目按照条文内容划分。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手提式灭火器维修程序 B.1 在对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为区分将要进行的不同的维修程序,特在下面列出灭火器的类型编码: 类型1:贮压式灭火器,以水、水和添加剂、或泡沫液作为灭火剂。 类型2:贮压式灭火器,以干粉、洁净气体或洁净气体作为灭火剂。 类型3:贮气瓶式灭火器,以水、水和添加剂、或泡沫液作为灭火剂。 类型4:贮气瓶式灭火器,以干粉作为灭火剂。 类型5:二氧化碳灭火器。 B.2 除应符合4.2中的规定之外,手提式灭火器的维修符合表B1中的要求。 表B1 序号 维修程序 灭火器类型 1 2 3 4 5 1 检查并确认压力显示装置(如果已安装)能正确地读出灭火器的内部压力,或在未安装此装置之处能确定内部压力正常。如果灭火器的内压损失大于百分之十,或如 果不到百分之十,但已超过制造商所定的值,请参照制造商的要求,并做出妥善的处置。 △ △ 2 检查灭火器筒体外观上是否有腐蚀或其它损伤,如果有轻微腐蚀或不严重的损伤,则应将其撤换或进行水压试验。如果腐蚀严重或有其它严重损伤,则须报废。 △ △ △ △ △ 3 称灭火器的质量(按制造商的要求带有或不带有操作机械),或用其它的适用方法去检查灭火器内是否含有适量的灭火剂,并将次投入使用时的灭火剂量与目前 所含的量相比对。 △ △ △ △ △ 4 检查喷嘴和软管(如果配备),如果有必要,要进行清洗。如果有磨损或其它异常状况时,应采用相同的品种和规格进行更换。 △ △ △ △ △ 5 在拆除灭火器操作机构时,应检查操作机构及喷射控制装置(如果配备)是否动作灵活。若有必要,要对其进行清理、矫正或更换。按制造商的要求,用润滑剂来保 护可移动部件及螺纹,以防腐蚀。 △ △ △ △ △ 6 打开灭火器,或拆下喷头组合,拆下贮气瓶。 △ △ 7 (水和添加剂,或只是泡沫灭火器):把液体倒入一个洁净的容器内。如果已明显变质,可参考制造商对特殊产品的要求,倒掉这些液体,并把制造商指定的液体充 装进灭火器。如果泡沫液或添加剂是加入隔离容器中,则应检查其有否泄漏。如有泄漏,应拆除此容器,用新的容器替换后,再加入液体。 △ △ 8 清洁灭火器的内部和外部,检查灭火器筒体的内部和外表有否腐蚀或其它损伤。如有轻微腐蚀或轻度损伤,则应将其撤换或进行水压试验。若有严重腐蚀或其它严重 损伤,则须报废。 △ △ 9 检查贮气瓶外部有否腐蚀或其它损伤。如果贮气瓶上有腐蚀或其它损伤,则需按制造商的要求更换贮气瓶。称量贮气瓶并检查其中的充装介质量是否与瓶上所标相 符。若贮气瓶的内装量少于所标明的小量,或有泄漏之处,应将其拆除,或按制造商的要求用另一只瓶来替换。 △ △ 10 如有必要,要清洁并让空气通过帽(器头)内的通气孔(或其它通气装置)。 △ △ 11 检查分支管(如果使用)上的喷嘴、过滤器(若配有)及内部喷射管和通气阀门,如有必要,应对其进行清洁。 △ △ △ 12 清洁并检查喷嘴、软管及内部喷射管,让空气通过以防堵塞。如有必要, 应对它们进行矫正或更换。 △ 13 检查所有垫圈、膜片和软管,如有损伤或变形,应更换之。如果软管系装于灭火器的底部并使用一个膜片的话,应予以更换。 △ △ △ △ △ 14 检查灭火器内的干粉并确认其中没有可见的结块、粉团或外来杂质。以倒转、摇动灭火器的方式搅动干粉,但要确保干粉不外溢。若有任何可见的结块、粉团或外来 杂质,且干粉不能自由流动,或有任何其它疑问,则倒掉所有的干粉,并以符合标准要求的干粉再充装灭火器。 △ △ 15 对于水和添加剂、或泡沫灭火器,则应按制造商的要求再充装灭火器。 △ 16 按制造商的要求重新组装灭火器。 △ △ △ △ △ 17 检查灭火器喷筒、软管和阀门组合,如有故障,应予以清洁或更换。 △ 注:“△”表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B.3 除表B1所规定的维修程序外,表B2中所述的维修程序均应在不超过五年的间隔时间内进行。 表B2 序 号 维修程序 灭火器类型 1 2 5 (5年) 1 完全喷空灭火器。喷射后,压力表(若配备)应显示零压力。压力指示器(若配备)将显示喷射后之位置。 △ △ △ 2 打开灭火器,清洁内部并检查筒体内有否腐蚀或其它损伤。如果灭火器有轻微腐蚀或损伤,应将其撤换或进行水压试验。如有严重的腐蚀或损伤,则须报废。 △ △ △ 3 按正常程序,应检查帽(器头)内或阀门组合内的喷嘴、过滤网、软管、通气孔(或其它通气装置)及内部喷射管,若有必要,应进行清洁。 △ △ △ 4 检查所有密封垫圈及软管(如配有)。如果有变形,应予以更换。 △ △ △ 5 检查能拆卸的操作机构,若有必要,应进行清洁、矫正或更换。 △ △ △ 6 对灭火器重新组装或再充装。见4.2.2.2 △ △ △ 注:“△”表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